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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散装食品的标示是不是食品标签?总局答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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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散装食品的标示是不是食品标签”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回复。

问:

您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那么,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的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是不是食品标签?

总局回复:

您好,现就您咨询的散装食品的标示是不是食品标签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食品标签在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方面具有关键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2.2规定,食品标签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是关于散装食品标示的规定,其标示位置与预包装食品不同,可以标示在容器、外包装上,而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位置是食品本身的包装,因此散装食品的标示与预包装食品标签并不相同。散装食品需要标明的信息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的最基本的信息,也有助于提醒经营者规范经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避免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上述相关答复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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