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及质量体系审核合格的企业,审核组按规定进行现场抽样、封样。抽样单一式三份,在一周内分别送指定的检验单位、企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一份。
2、企业应将审核组抽样的产品及抽样单及时送至(或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单位,并向检验单位交纳检验费用。
五、审核、上报、发证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应进行审核把关,对审核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省局有权组织重新审查。对审核组审核合格的企业,必要时由省局组织对有关企业进行抽查。
2、对经审核、检验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发证。收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由省局在10天内寄送企业,并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