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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E指令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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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回收
1、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共同体法规单独或联合建立符合第5第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系统。成员国将优先支持整机的再使用。在第4款提及的日期之前,第2款规定目标的计算将不考虑这些器具。
2、对于根据第6条被送至处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将保证在2006年12月31日前,生产者符合下列目标:
(a)附件IA中1类和10类下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80%以上;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b)附件IA中3类和4类下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65%以上;
(c)附件IA中2类、5类、6类、7类和9类下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0%以上;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50%以上;
(d)对于气体放电灯,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率将达到灯重量的80%以上;
3、为计算这些目标,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代表其的条三方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组件、材料或物质进入和离开处理设施和/或进入回收或再循环设施时,记录它们的总量。
欧盟委员会将依条款14(2)规定的程序,建立监视成员国遵守第2款所设目标,包括材料规格的具体原则。欧盟委员会应在2004年8月13日前提交此措施。
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以欧盟委员会提案为基础,将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回收、和再利用、再循环的新目标,包括适当可整体再利用的器具和附件IA下8类所含产品啧利用的新目标。完成上述工作时,应考虑使用中电子电气设备的环保益处,例如材料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使资源效能提高。在再利用、回收和再循环、产品与材料方面的技术进步以及成员国和工作业获得的经验也将被充分考虑。
5、成员国将鼓励新的回收、再循环和处理技术的发展。
第8条 关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资金
1、成员国确保到2005年8月13日前生产者至少负责投放于根据条5条2款建立的回收设施的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回收和环保处置的资金。
2、对于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每个生产者将负责第1款提及的、与其自己产品产生的废弃物处理资金。生产者可以选择单独或者加入联合机制的方式履行此义务。
成员国将确保每个生产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提供担保,表示将提供所有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资金,并保证生产者按照第11条2款清楚地标了他们的产品。担保将保证提供第1款提及的与本产品相关处理资金。担保方式有生产者加入一个适当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融资计划的、提供一个回收保险或一个封锁银行帐户。
新产品销售时,将不向购买者单独列明收集、处理和环保处置的费用。
3、在条款1提及的日期前投放市场的产品所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历史垃圾”)的管理费用资金责任将由相关费用发生时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成比例地提供资金的一个或多个体系提供,例如根据安们某产品所占市场的份额比例。
成员国将确保本指令生效后的8年过渡期内(附件IA中的1类为10年),允许生产者在出售新产品时向购买者出示在进行环保式收集、处理和处置时的花费。提到的费用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4、成员国将确保通过远程通讯提供电子或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也符合本指令为在设备购买者所居住的成员国内提供设备而规定的要求。
第9条 关于来自私人家庭用户以外的使用者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资金
成员国将在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于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来自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的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的费用资金将由生产者提供。
对于在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历史垃圾”),其管理费用将由生产者提供。作为一种可选方法,成员国可以规定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也部分或全部部承担此费用。
私人家庭以外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在不违背本指令的情况下可以签定协议规定其它资金解决办法。
第10条 为使用者提供的信息
1、成员国将确保为在私人家庭使用的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提供以下必要信息:
(a)不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物处置和分类收集这些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要求;
(b)用户可用的回收和收集体系;
(c)他们在帮助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再利用、再循环和其它形式的回收方面的角色;
(d)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存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的潜在影响;
(e)附件IV中所示符号的含义。
2、成员国将采取适当措施以使消费者参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并鼓励他们推动再利用、处理和回收过程
3、为尽可能减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物而处置,也为了便于分类收集,各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附件IV所示的标志符号。在特殊情况下,必要时因产品尺寸或功能原因可将标志印在电子电气设备的包装、使用说明书和保修单上。
4、成员国可要求生产者和/或者分销者提供与上述1到3段提及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如在使用说明书中或在销售点
第11条 处理设备信息
1、为有利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和恰当的环保处理,包括维护、升级、翻新和再利用,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生产者在每一类新的电子电气设备投入市场后一年之内提供再利用和处理信息。只要为符合本指令规定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设施所需要的,这些信息将识别电子电气设备组件和材料,以及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的物质和配制件的部位。这些信息将由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以操作手册或以电子媒体(如CD-ROM,在线报务)的形式提供给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设施。
2、成员国将确保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或电气器具的生产者能通过器具上的标志清楚地辨认。而且,为使被器具投放市场的日期能明确识别,器具上的标志应专门指明产品是在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于市场的。为此,欧盟委员会将促进欧洲标准的制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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